(2015)和执字第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北京上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甜客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上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甜客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9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上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北京协成经贸公司C011。法定代表人赵金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楠,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家绪,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甜客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52号。法定代表人朱起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上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甜客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知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甜客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62120元至本院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03×××41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