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志超、胡银霞、周从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志超,胡银霞,周从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25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晓,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桂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余会,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超被告:胡银霞被告:周从兵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超、胡银霞、周从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彩先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