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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宽诉被告辉县市永安运业有限公司、XX、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宽,辉县市永安运业有限公司,XX,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刘玉宽,男,汉族,1957年2月9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王助乡西李庄村2组,身份证号410901195702091512。委托代理人王应,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3935****。被告辉县市永安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中李固村。被告XX,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辉县北云门镇柳林村东街34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509号,组织机构代码76311226-2。负责人崔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利民,该公司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3939****。原告刘玉宽诉被告辉县市永安运业有限公司、XX、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宽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辉县市永安运业有限公司、XX、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宽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50元,应退25元),由原告刘玉宽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