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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四川讯宏传媒有限公司诉乐至县英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讯宏传媒有限公司,乐至县英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914号原告四川讯宏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民乐路。组织机构代码:75474798-7。法定代表人冯正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仕双,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至县英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西北路243号。组织机构代码57525690-4。法定代表人王化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再国,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讯宏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乐至县英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讯宏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讯宏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讯宏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撤诉减半交纳215元,由原告四川讯宏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