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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莉茹与泉州运通兴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240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茹,泉州运通兴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李莉茹,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运通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为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茹与被告泉州运通兴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静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