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行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曹小强、邓新井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曹小强,邓新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行执字第2-1号申请人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景强,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曹小强,农民。被执行人邓新井,农民,系曹小强之妻。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曹小强、邓新井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辉人口征字(2014)18-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4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4)辉行审字第95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2014年12月31日由本院行政庭移送执行。2015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小强、邓新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各36447元,承担执行费99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邓新井名下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下:对被执行人邓新井名下存款2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