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吴某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孟某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法院调解,现离婚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翔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福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