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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锋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锋,曾用名陈某荣,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司机,广东省郁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于2015年4月23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决定对被告人陈某锋取保候审。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水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锋驾驶粤W087**号中型普通货车由梅录街道幸福路往英华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沿江路二区英华街路口左转弯驶入沿江路时,与被害人祝某某驾驶的由沿江路南往北方向直行的二轮电动车(电机码:1150155)发生碰撞,造成祝某某当场死亡及电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锋即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处理。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综合分析后认为:陈某锋驾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祝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锋方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方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锋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欧景才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6、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9、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10、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1、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12、家庭情况调查表、委托收、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13、被告人陈某锋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锋具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陈某锋在案发后能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上述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锋方与被害人的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对其的谅解,又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锋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经查,该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与被告人陈某锋的罪刑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被告人陈某锋方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的社会矛盾已得到化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冲审 判 员  刘敏英人民陪审员  孙 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晓松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