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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柯尊全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尊全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093号原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尊全,中共党员,原黄石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副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柯新周,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黄石市黄石港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柯尊全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柯尊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军武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柯尊全及其辩护人柯新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柯尊全在担任黄石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黄石管理站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招待领导、开发新彩民和处理彩民纠纷的名义多次虚假报销,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400770元,具体事实如下:(一)安排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黄石管理站芜湖路销售大厅班长饶某,以开发新彩民和招待领导等名义虚假报销共计45363元:1、2010年8月31日,柯尊全以赠送彩民体验卡的名义虚假报销8100元;2、2011年4月30日,柯尊全以赠送彩民体验卡的名义虚假报销6850元;3、2011年5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省中心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4900元;4、2011年6月30日,柯尊全以招待省中心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2363元;5、2011年7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省中心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2700元;6、2011年7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省中心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4800元;7、2011年8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省中心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11250元;8、2011年9月30日,柯尊全以招待省中心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4400元。(二)安排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黄石管理站芜湖路销售大厅经理钱某甲,以开发新彩民、处理彩民纠纷和招待领导的名义多次虚假报销共计249316元:1、2011年11月30日,柯尊全以开发新彩民、处理彩民纠纷、招待领导名义虚假报销10600元;2、2011年12月30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4360元;3、2011年12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1400元;4、2012年1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2120元;5、2012年2月28日,柯尊全以开发新彩民、处理彩民纠纷名义虚假报销7790元;6、2012年3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19227元;7、2012年4月30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9955元;8、2012年5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16591元;9、2012年6月30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13809元;10、2012年7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12420元;11、2012年8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30775元;12、2012年9月30日,柯尊全以开发新彩民、处理彩民纠纷、招待领导名义虚假报销23647元;13、2012年10月31日,柯尊全以开发新彩民、处理彩民纠纷、招待领导名义虚假报销26760元;14、2012年11月30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28227元;15、2012年12月31日,柯尊全以开发新彩民的名义虚假报销2955元;16、2012年12月31日,柯尊全以开发新彩民、处理彩民纠纷、招待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38680元。(三)安排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黄石管理站杭州西路销售大厅经理刘某甲,以开发新彩民和招待领导的名义多次虚假报销共计44297元:1、2012年10月31日,柯尊全以开发新彩民、招待领导名义虚假报销20373元;2、2012年11月30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16310元;3、2012年12月31日,柯尊全以开发新彩民、招待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7614元。(四)安排司机刘某乙以招待领导购买物品等名义虚假报销共计61794元:1、2011年9月30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购买物品的名义虚假报销2800元;2、2011年10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购买物品的名义虚假报销5760元;3、2011年12月30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购买物品的名义虚假报销2560元;4、2012年1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购买物品的名义虚假报销1980元;5、2012年2月29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购买物品的名义虚假报销2300元;6、2012年4月30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购买物品的名义虚假报销4360元;7、2012年4月30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购买物品的名义虚假报销2750元;8、2012年6月30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购买物品的名义虚假报销5150元;9、2012年8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2900元;10、2012年9月30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购买物品的名义虚假报销2400元;11、2012年10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的名义虚假报销6400元;12、2012年10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购买物品的名义虚假报销2600元;13、2013年8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购买物品的名义虚假报销2400元;14、2013年10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购买物品的名义虚假报销10634元;15、2013年10月31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购买物品的名义虚假报销2000元;16、2013年11月30日,柯尊全以招待领导购买物品的名义虚假报销4800元。另查明:2013年1月份,被告人柯尊全因彩票中奖25万元,税后20万元,黄石市民政局领导知道后要求其将中奖奖金上交,被告人柯尊全于2013年1月24日向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黄石管理站上交人民币10万元。2014年7月8日,黄石市纪委办案人员到黄石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将被告人柯尊全带回黄石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接受调查。2014年7月20日,黄石市纪委从被告人柯尊全的家属处扣押人民币2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黄石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市福利彩票管理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黄石管理站出具的说明、黄石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卡、被告人柯尊全的任职材料、到案经过及说明、情况说明、黄石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黄石管理站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细则等财务规章制度、财务凭证、扣留物品登记表、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黄石管理站出具的证明、收据及现金缴款单等书证,证人陈某、钱某甲、饶某、刘某甲、陈某、刘某乙、李某、鲁某、钱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柯尊全的供述,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柯尊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假报销的方式,多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40077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柯尊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尊全退还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工作表现、犯罪所得及退赃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被告人柯尊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柯尊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770元。原审被告人柯尊全上诉提出:1、其于2013年1月24日上缴的10万元应从其贪污数额中扣减;2、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3、原判量刑畸重。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另提出:1、原判认定柯尊全贪污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柯尊全2014年7月21日的讯问笔录及证人在被告人被刑拘前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黄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柯尊全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柯尊全及其辩护人提出柯尊全上缴的10万元应从贪污数额中扣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根据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黄石管理站的财务凭证、证明、收据、现金缴款单等书证及原审被告人柯尊全的供述,均证明原判认定的贪污数额是原审被告人柯尊全已经通过虚假报销的方式实际套取的金额,并已记入财务凭证,其贪污行为已完成。原审被告人柯尊全2013年1月退款10万元人民币用于冲抵个人欠款的行为与其贪污行为无关联,不影响贪污数额的认定。原判按柯尊全虚假报销套取的实际金额计算贪污犯罪数额并无不当。故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柯尊全及其辩护人提出柯尊全系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根据到案经过及柯尊全的供述,证实柯尊全系工作时间在工作单位被办案人员带走,不属于自动到案。依照相关规定,没有自动到案,在办案人员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自首。柯尊全到案前,办案机关通过群众举报,调取了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黄石管理站的财务账目,对群众举报进行了初查,已掌握了柯尊全涉嫌贪污公款的线索,柯尊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贪污公款事实,系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柯尊全贪污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原审被告人柯尊全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均对其虚假报销的方式方法予以详细供述,且对黄石管理站的账目进行了辨别指认,并有证人刘某乙等人证言相印证,原判认定柯尊全贪污公款40077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中部分证人证言系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柯尊全立案侦查之前取得及柯尊全2014年7月21日的讯问笔录不应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柯尊全在侦查机关的多次笔录均对其贪污事实予以供述,原判根据柯尊全到案后的多次供述综合认定并无不当。检察机关依职权针对举报内容依法进行初查,取证程序合法,证言内容真实,与柯尊全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有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黄石管理站的财务账目予以证实,且经一审庭审质证,依法可作为证据使用。故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柯尊全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原审被告人柯尊全贪污公款人民币400770元,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原判考虑其如实供述罪行、退还大部分赃款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已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其起点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量刑并无不当。故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须兴审 判 员  贾华斐代理审判员  艾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