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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崔某甲,男,汉族,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崔某乙,男,汉族,住东明县。系原告崔某甲父亲。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汉族,住东明县。原告崔某甲与被告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崔某乙、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吴某某于2014年农历正月26日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当天因我们双方见面互有好感,被告即向我索要见面礼25000元,事后,我们按照农村习俗订立婚约。当年农历2月2日,我又给付被告下帖礼20000元。2014年农历6月6日,我向被告提出结婚的请求,被告借机又向我索要彩礼30000元,后被告返还给我2000元。事后,被告既不愿与我结婚,也拒不返还彩礼。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3000元。原告崔某甲为证明自己主张的成立,向本庭提供如下证据:一、证人崔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农历6月初6,证人崔某丙开车带原告父亲崔某乙去被告家送好,且在被告家中吃午饭,饭后,原告父亲崔某乙给付被告父亲送好礼30000元,被告回了2000元。二、媒人袁某某的书面证言,证明2014年正月26日,被告吴某某收原告崔某甲见面礼25000元。三、媒人王某某的书面证言,证明2014年农历2月2日,被告吴某某收原告崔某甲下帖金20000元。被告吴某某未应诉与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正月26日,原告崔某甲与被告吴某某经媒人袁素琴和王某某介绍相识,当日原告崔某甲给付被告吴某某10001元的见面礼,被告吴某某返还原告崔某甲2000元。2014年农历2月2日,原告崔某甲给付被告吴某某20000元的下帖礼,被告吴某某返还原告崔某甲2000元。2014年农历6月6日,原告崔某甲给付被告吴某某30000元的送好礼,被告吴某某返还2000元。被告吴某某的母亲李某某认可,原告崔某甲曾给付被告吴某某见面礼10001元,被告吴某某返还原告崔某甲2000元;原告崔某甲曾给付被告吴某某下帖礼20000元,被告吴某某返还原告崔某甲2000元;原告崔某甲曾给付被告吴某某送好礼10000元,被告吴某某返还2000元。原告崔某甲的父亲崔某乙认可,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下帖礼、送好礼后,被告分别返还原告2000元,共返还6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在卷为凭,并经一审开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针对本案,原告崔某甲确实曾给付被告吴某某彩礼,被告吴某某的母亲对此也予以认可,故原告崔某甲要求被告吴某某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给付被告见面礼25000元,并提供了证人袁某某的书面证言,但两人均未出庭作证接受询问,又是孤证,其书面证言无法采信,被告吴某某母亲认可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10001元,应以被告母亲认可的数额为准。原告主张给付被告下帖礼20000元,有证人王某某的书面证言相佐证,且与被告母亲认可的数额一致,本院应予采信。原告主张给付被告送好礼30000元,有证人崔某丙出庭作证,接受了当事人质询,且被告母亲认可原告给付被告送好礼10000元,说明原告给付被告送好礼事实的存在,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原告崔某甲给付被告吴某某彩礼共计60001元。被告母亲主张在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下帖礼和送好礼时,被告共返还原告6000元,原告父亲在调查笔录中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折抵后,被告还应返还原告彩礼540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某返还原告崔某甲彩礼款540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崔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423元,被告吴某某负担12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久仁审 判 员  陈敬敬人民陪审员  武留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