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三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晓磊与张院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三初字第64号原告张晓磊,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严、张文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院忠,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院民,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保险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磊与被告张院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晓磊承担。审 判 长 石红斌审 判 员 康运庄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晓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