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腾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克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腾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克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682号原告连云港市腾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盛世豪庭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习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茜,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克柳。原告连云港市腾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翔物业公司)与被告徐克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腾翔物业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腾翔物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腾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腾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小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