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鹤山民破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鹤壁市豫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市豫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鹤山民破字第4-11号申请人鹤壁市豫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本院受理鹤壁市豫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案,于2012年11月14日以(2005)鹤山民破字第4-10号民事裁定,审查确认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人因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提请本院终结鹤壁市豫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终结鹤壁市豫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三、清算组应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2000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戚秀丽审 判 员 姬爱国人民陪审员 李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海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