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民特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天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天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汉阳民特字第00011号申请人:刘天佐。申请人刘天佐要求宣告刘文厚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天佐述称,被申请人刘文厚于2010年3月11日走失,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刘文厚死亡。经查,刘文厚,男,192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仁寿副食品商店退休职工,原住武汉市汉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刘文厚系申请人刘天佐之父,于2010年3月11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经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9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刘文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文厚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文厚自2010年3月11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其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江汉二桥街派出所均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刘文厚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文厚死亡。本案公告费人民币350元由刘天佐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晴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