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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兰俊、吴南民、刘国华与唐万雨、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兰俊,吴南民,刘国华,唐万雨,李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43号原告:吴兰俊。原告:吴南民。原告:刘国华。被告:唐万雨。被告:李晓霞。原告吴兰俊、吴南民、刘国华与被告唐万雨、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2013年、2014年期间分别欠原告吴兰俊、吴南民、刘国华借款本息308300元、641725元、213498元,合计欠三原告借款本息1463523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上述借款本息。本院认为,三原告基于不同的案件事实以一个案件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兰俊、吴南民、刘国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