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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雷会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会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349号罪犯雷会平。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遂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会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9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6日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34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艺,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温东彬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雷会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雷会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雷会平减刑一年。检察机关提出,罪犯雷会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法院结合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法作出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雷会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罪犯雷会平缴纳原判罚金5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会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流窜作案二十三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累犯,故依法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会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