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与陆军、张华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陆军,张华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营屏寨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6545860-9。法定代表人敖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庾万胜,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峰。被告陆军。被告张华云。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陆军、张华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对被告陆军、张华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陆军、张华云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陆军、张华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