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江礼超与被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礼超,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63号原告:江礼超,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嘉年华大厦8层。负责人:胡文,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刘春秀,女,住重庆市南岸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礼超诉被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礼超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礼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