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曹章齐诉被告曹晓明人身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466号原告曹章齐。被告曹晓朋。原告与被告为人身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雪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冠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