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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曹章齐诉被告曹晓明人身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466号原告曹章齐。被告曹晓朋。原告与被告为人身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雪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冠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