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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政友与余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政友,余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19号原告:陈政友,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余先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政友诉被告余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政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陈政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1、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