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政友与余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政友,余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19号原告:陈政友,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余先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政友诉被告余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政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陈政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1、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