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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勇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勇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263号被执行人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惠娟。被执行人姚勇南,公民。原告绍兴利朗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勇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勇南应承担��件受理费43270元。因被告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勇南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经营收入,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姚勇南现去向不明,经本院查找无果。被执行人姚勇南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锦江半岛小区13幢106室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处置后清偿了另案债务。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2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助理���判员董巍助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263号被执行人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汤公路与荷湖路东南角办公楼501室。法定代表人朱惠娟。被执行人姚勇南,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地址浙江省富阳市洞桥镇枫林村羊坞里10号。原告绍兴利朗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勇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勇南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3270元。因被告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勇南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人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经营收入,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姚勇南现去向不明,经本院查找无果。被执行人姚勇南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锦江半岛小区13幢106室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处置后清偿了另案债务。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2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建敏助理审判员董巍助理审判员金宏刚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