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学林与邯郸市勤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林,邯郸市勤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陈学林。被执行人邯郸市勤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吴存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学林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勤博商贸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邯丛劳裁字(2015)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