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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慈溪金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慈溪金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宁波英贝铜业有限公司,宁波浙瑞电气有限公司,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市瀚邦玻璃有限公司,阮爱根,章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6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邵园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炯杰,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阮爱根,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金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金轮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杰,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英贝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宋国强,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浙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包建华,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阮银根,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瀚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洪旭东,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阮爱根。被执行人:章军梅。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1634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慈溪金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宁波英贝铜业有限公司、宁波浙瑞电气有限公司、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市瀚邦玻璃有限公司、阮爱根、章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慈溪金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宁波英贝铜业有限公司、宁波浙瑞电气有限公司、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市瀚邦玻璃有限公司、阮爱根、章军梅应归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4363294.72元,并应承担诉讼费40410元、执行费46033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慈溪金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宁波英贝铜业有限公司、宁波浙瑞电气有限公司、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市瀚邦玻璃有限公司、阮爱根、章军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16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栋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