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高刑执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水龙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098号罪犯张水龙,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张水龙犯故意杀人、抢劫罪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水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被告人魏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4297元。一审判决后,张水龙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津高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对罪犯张水龙的定罪量刑。2013年3月27日本院以(2013)津高刑执字第8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水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上半年、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极分子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水龙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水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欣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涂胜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