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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登君犯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登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67号罪犯于登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四月六日作出(2004)潍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登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6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做出(2012)枣刑执字第22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于登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于登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于登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为累犯。本院认为,罪犯于登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登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3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