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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根水与陈朝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水,陈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168-2号原告:李根水。委托代理人:陈新建。被告:陈朝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16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登记在被告陈朝辉、案外人陈雪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安居巷36号501室房产一套中属被告陈朝辉享有的部分(产权证号:2007-0215**)及登记在被告陈朝辉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石浦镇天门路和平巷6幢22号106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254**),保全价值280000元。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登记在被告陈朝辉、案外人陈雪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安居巷36号501室房产一套中属被告陈朝辉享有部分(产权证号:2007-0215**)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陈朝辉、案外人陈雪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安居巷36号501室房产一套中属被告陈朝辉享有部分(产权证号:2007-0215**)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鑫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史夏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