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谢飞妹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飞妹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450号罪犯谢飞妹,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6日作出(2010)温乐刑初字第9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飞妹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飞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飞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飞妹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飞妹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05月0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