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龙小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金义与杨维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义,杨维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龙小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朱金义,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红卫、王伟伟,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维松,个体工商户,系龙游县横山乌巴尖碎石加工厂业主。委托代理人严建荣,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义与被告杨维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金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