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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调确字第26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贵玲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调确字第26653号申请人王贵玲,女,1945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娃(王贵玲之女),女,1976年12月31日出生。申请人张娃,女,1976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张珊,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娃,女,1976年12月31日出生。申请人民航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号。法定代表人李松林,院长。委托代理人李胜伟,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民航总医院医务处干事。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贵玲、张娃、张珊、民航总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雷恩强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王贵玲、张娃、张珊、民航总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于2015年5月13日达成医调字第T6738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双方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十五个工作日内,民航总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张学东亲属王贵玲、张娃、张珊共计人民币351166元(大写叁拾伍万壹仟壹佰陆拾陆元整)。二、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张学东与民航总医院的本次医疗纠纷终结,患者张学东亲属王贵玲、张娃、张珊就本次纠纷不再追究医院任何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医院再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医院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向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现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是王贵玲、张娃、张珊、民航总医院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贵玲、张娃、张珊、民航总医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6738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雷恩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