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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郾民初字第02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252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生,住郾城区淞江路福星家园*号楼*单元*户。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1984年11月21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吴建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许凤梅审 判 员  陈质彬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