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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白某某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431号移送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1993年3月13日生。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白某某犯盗窃罪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以被执行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执行人白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罚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5年5月11日将本案移送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白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建国审判员  陈海鸥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