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执字第13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惠州金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曾小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金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曾小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1309-4号申请执行人惠州金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张梁洪。被执行人曾小非,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875。申请执行人惠州金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小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994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拍卖款26368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并承担本案的所有费用,现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