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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郭春景与郑州市德尔曼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景,郑州市德尔曼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628号原告郭春景,女,汉族,1991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郑州市德尔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张砦南街1号院7号楼8单元附6号。法定代表人:申梅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琰琰,女,汉族,1984年1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景诉被告郑州市德尔曼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私下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春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文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