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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唐小勤,郑远珍等与唐华兴,唐华渔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远珍,唐小华,唐小勤,唐勇,唐华兴,唐华渔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78号原告郑远珍,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唐小华,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唐小勤,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唐勇,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华兴,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华渔,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郑远珍、唐小华、唐小勤、唐勇与被告唐华兴、唐华渔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兴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远珍、唐小华、唐小勤、唐勇,被告唐华兴、唐华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远珍、唐小华、唐小勤、唐勇诉称,四原告系唐华生之近亲属,二被告系唐云太之侄子,唐华生系唐云太之侄子。唐云太无子女,因唐云太身前一直随唐华生供养、照料。在2009年2月10日,唐云太与唐华生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房产一套66㎡赠予给唐华生,并由所在社区见证属实,事后,唐华生于2O12年8月死亡,唐云太于2O15年2月14日死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位于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338号23幢13-4号房屋归四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唐华兴、唐华渔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唐清顺(已死亡)与唐易氏(已死亡)婚后生育有长子唐云禄(已死亡)、次子唐云太(已死亡)、三子唐云光(已死亡)三个儿子;唐云禄与徐大秀(已死亡)婚后生育一子唐华生(已死亡),唐华生与原告郑远珍婚后生育原告唐小勤、唐勇、唐小华三个子女;唐云太未婚,也未收养子女;唐云光与胡尚玉婚后生育被告唐华兴、唐华渔二个子女。因唐云太生前一直由唐华生供养、照料,唐云太便于2009年2月10日与唐华生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房产一套66㎡赠予给唐华生,唐云太今后养老、百年归世均由唐华生负责。2010年1月11日,唐云太、唐华生所在社区盖章属实。2O12年8月唐华生死亡,2O15年2月14日唐云太死亡。为此,原告遂起诉来院,诉请如前。另查明,唐云太所有位于位于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338号23幢13-4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3.31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唐云太与唐华生签订的《协议》,《房地产权证》,唐华生、唐云太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上什字社区居委会、重庆市公安局南津街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本案中,唐云太与唐华生签订的《协议》实际是遗赠扶养协议,四原告作为唐华生的法定继承人要求确认位于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338号23幢13-4号房屋(遗赠房屋)归其所有,需涉及确认唐云太与唐华生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而确认《协议》的效力,应以《协议》的相对方或利害关系人为被告启动诉讼程序,而二被告既不是《协议》的相对方,也不是利害关系人,无论《协议》是否有效,均与二被告无利害关系;且在本案中,二被告对《协议》所涉房屋既无产权争议,也无其他债务纠纷,因此,二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故四原告以唐华兴、唐华渔为被告提起请求确认位于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338号23幢13-4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远珍、唐小华、唐小勤、唐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4元,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郑远珍、唐小华、唐小勤、唐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04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谭兴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