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五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武建华与王雪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扬,武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枣民五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扬,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职工。委托代理人:孙淑艳,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建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居民。上诉人王雪扬因与被上诉人武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4)薛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21时19分,被告王雪扬驾驶鲁D×××××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光明大道华庄加油站处,与同方向在前原告武建华驾驶的鲁D×××××号轿车发生相撞,致二车损坏。2014年9月16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雪扬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2014年10月29日枣庄大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结论:鲁D×××××小型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总额为17005元,原告支出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被告王雪扬的鲁D×××××号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原审法院认为: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的事故责任客观公正,原审法院予以采信。被告王雪扬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应当赔偿。对被告王雪扬辩称对枣庄大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认为原告车辆评估损失17005元过高,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并未说明原告的车辆评估损失过高的理由,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车辆损失评估过高,对被告该辩解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王雪扬赔偿原告武建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7005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1900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武建华负担53元、被告王雪扬负担138元。上诉人王雪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依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作出了判决,但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上诉人一直未认可,有异议。在未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一审作出判决是不适当的。上诉人申请对被上诉人的鲁D×××××号轿车重新进行车损鉴定。对于被上诉人的机动车,在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一直主张给其修车,被上诉人不同意,因此造成的诉讼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12700元,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武建华答辩称:上诉人一直没有诚意给被上诉人修车。关于本案中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是由一审法院技术室通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到场,在双方共同认可并参与全过程的情况下,由法院通过随机的方式选取的。上诉人在一审中从未说明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评估过高的理由,也从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评估过高。这说明上诉人是认可枣庄大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依据车损鉴定评估报告,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车辆损失17005元和鉴定费20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针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责任客观公正,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因上诉人王雪扬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被上诉人武建华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上诉人王雪扬应当予以赔偿。一审中,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经原审法院委托,枣庄大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的鲁D×××××号轿车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评估,并出具了鉴定评估报告。虽然上诉人对该鉴定评估报告有异议,认为被上诉人的车辆评估损失17005元过高,但其在一审中并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同时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上诉人在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本院不予准许。此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一审中的鉴定评估报告,是由原审法院通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在场随机选择鉴定评估机构并由原审法院委托作出的。故枣庄大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评估报告,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原审法院采信该鉴定评估报告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17005元,依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仅应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12700元,但上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故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因申请鉴定评估支出的鉴定费2000元,系被上诉人因本案交通事故支出的费用,因上诉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鉴定费2000元,亦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2元,由上诉人王雪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岳永军审 判 员 朱海燕代理审判员 翁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