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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平法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池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宏,池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谢某宏,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池某某,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林某某,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宏诉被告池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谢某宏负担。审判员  赖桂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