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平法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池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宏,池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谢某宏,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池某某,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林某某,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宏诉被告池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谢某宏负担。审判员 赖桂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