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茄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万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茄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XX,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4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作出不批捕决定,次日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被告人万XX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茄检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6时40分许,被告人万XX驾驶牌照号为黑K72A**的五菱牌灰色面包车,经S308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宏伟镇双星村路口处,在超越前方同向左转弯由被害人张X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时,两车相撞,造成张X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XX先后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后又向在巡逻的交警报案。经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万XX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万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抓捕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0急救中心证明、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条;2.证人盛XX的证言;3.被告人万XX的供述与辩解;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七台河市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七台河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自愿认罪;2.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万XX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万XX自愿认罪,无辩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XX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XX自愿认罪,积极抢救伤者,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主客观方面,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全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