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新峰与刘保童、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新峰,刘保童,王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392号申请执行人孙新峰,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武艳,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保童,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王艳霞,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本院在执行孙新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6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保童、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454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保童、王艳霞与申请执行人孙新峰的委托代理人武艳私下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故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