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明光市仁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安徽省明光市仁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798号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1171461-6。法定代表人:杨伟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明光市仁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施仁德,该公司经理。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明光市仁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齐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芫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