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泽加与王登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加,王登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张泽加。被执行人王登寿。本院在执行张泽加与王登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已收到委托法院立案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