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安装第十二公司与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安装第十二公司,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安装第十二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仲晓昆,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刘云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安装第十二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没有给付能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