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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巫灵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5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住所地:武义县城宏马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王菁。委托代理人:李晓强(特别授权),浙江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灵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被告巫灵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于2015年5月14日以被告已归还信用卡透支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