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刘润飚与刘润斌、刘润威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飚,刘润斌,刘润威,刘润慧,刘润兰,刘润英,刘润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1号原告刘润飚。委托代理人范桂香。被告刘润斌,祁县昭馀镇居民。被告刘润威。被告刘润慧,祁县昭馀镇居民。被告刘润兰,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居民。被告刘润英。委托代理人高锡晨。被告刘润爱。原告刘润飚与被告刘润斌、刘润威、刘润慧、刘润兰、刘润英、刘润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润飚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桂香、被告刘润斌、刘润慧、刘润兰、刘润爱、刘润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锡晨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润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润飚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的母亲闫瑞香先故于1999年农历8月20日,原、被告的父亲刘发义出生于1923年8月7日,病故于2011年7月10日,享年89岁,生前系离休教师。从2002年元月,已是80岁高龄的父亲刘发义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来到三子刘润飚家生活,直到2011年7月10日过世。过世后的丧事、烧时节、三周年立碑待客等事宜,全由三子刘润飚及其妻子范桂香垫钱支付、办理、操持和张罗。原告父亲丧事办理开支各项费用合计为18095.6元,烧心、三周年客人吃饭、立碑等约支出3000元,两项共支出21000元。出殡当日总收礼为5664元,其中应减去四弟刘润斌的朋友礼钱2450元,减去本人朋友亲戚礼钱1900多元,最后只有1300多元的出殡收入,加上国家拨下的安葬费4000元,共收入5300元,收支相抵为15700元,除以7人为每人2242元,乘以6人为13457元。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六被告支付原告刘润飚替其垫付的办理父亲丧事的丧葬费等共计13457元。六被告刘润斌、刘润威、刘润慧、刘润兰、刘润英、刘润爱辩称,原告刘润飚不应该提起本次无理诉讼。父亲生前的全部工资待遇、福利奖金全部在原告刘润飚手里掌管,这笔钱如何用的,别人一无所知,都成了他个人的财产;父亲身后的丧葬费、补发的护理费及抚恤金原告刘润飚一人全部独领独吞;父亲遗嘱明确原告既得财产并负责办理后事,与其他子女无关,并要求别人不得干预。而原告刘润飚仍要求其他子女与其承担费用没有道理。父亲丧事办理及其一切开支六被告均不知情,原告夫妇并没有与其他兄弟姐妹进行商定,且原告得了老人全部遗产,即便其为老人办理丧事也是义不容辞,理所当然的。给父亲过三周年是六被告一起过的,三周年的开支是各自开支的,原告开支多少与他人无关。在前次刘润兰等人诉刘润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六被告已负担了大部分丧事开支,原告刘润飚应该主动退出并归还其余子女应得的抚恤金14688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履行前次判决支付六被告应得的抚恤金14688元。经审理查明,刘发义(已病故)与闫瑞香(已病故)是夫妻关系。夫妻俩生有原、被告共七个子女。刘发义生前是祁县贾令镇贾令学区离休教师。1999年农历8月19日闫瑞香病故后,刘发义便与次子刘润慧在一起生活,从2002年初起刘发义又搬到三子原告刘润飚家生活,直至2011年7月10日去世,期间刘发义的工资由原告刘润飚领取开支。2011年7月10日刘发义病故后,原告刘润飚从贾令学区领取抚恤金25920元、丧葬费4000元、护理费(补发病故前)1400元,共计31320元。另查明,原、被告的父亲刘发义病故后,所有丧事费用均由原告刘润飚支出,除寿木、寿衣外原告刘润飚称另支出丧事费用18095.6元,烧时节、三周年立碑待客支出3000元,原告主张支出共计21000元。原、被告的父亲刘发义出殡当日丧事收礼登记薄上收入为5664元,丧事办完后被告刘润斌领取其朋友礼金2450元。再查明,六被告称其父亲生前留有遗嘱明确原告既得财产并负责办理后事,与其他子女无关,并要求别人不得干预。原告称国家给付的丧葬费4000元不足以办理丧事,对不足部分用抚恤金抵顶,老人的工资也不足以办理丧事,且工资全部花销了。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开支凭证、三周年立碑开支凭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等。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生养老、死安葬更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和民间习俗。本案原告刘润飚在老人人生最后十多年最需要照料的时候陪伴照顾老人,在老人病故后积极办理丧葬事宜,六被告作为共同的子女亦应平均分担丧葬费用。现原告刘润飚主张丧事开支及三周年立碑待客等费用21000元,本院查明18000元的丧事费用中应扣除遮阳网110元,三周年待客酌情考虑1300元,三周年立碑花费400元,共计19590元。关于办理丧事收入方面,从办理丧事当日所收礼金5664元,国家下拨的丧葬费4000元中,减去刘润斌已领取的朋友礼金2450元,共计7214元。两项收支相抵共计12376元。六被告作为子女,应对此费用平均分担,故应由六被告分别支付丧事费用1768(12376元÷7)元。关于六被告辩称其父亲刘发义生前留有遗嘱明确原告既得财产并负责办理后事,与其他子女无关,并要求别人不得干预之意见,六被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父工资仍有结余情况,对其主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若六被告对此有异议,可另案诉讼。关于六被告辩称要求原告支付应得的抚恤金14688元之意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六被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费用,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润斌支付原告刘润飚办理父亲刘发义丧事支出的丧葬费等1768元;被告刘润威支付原告刘润飚办理父亲刘发义丧事支出的丧葬费等1768元;被告刘润慧支付原告刘润飚办理父亲刘发义丧事支出的丧葬费等1768元;被告刘润兰支付原告刘润飚办理父亲刘发义丧事支出的丧葬费等1768元;被告刘润英支付原告刘润飚办理父亲刘发义丧事支出的丧葬费等1768元;被告刘润爱支付原告刘润飚办理父亲刘发义丧事支出的丧葬费等1768元;以上各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润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刘润斌负担18元,由被告刘润威负担18元,由被告刘润慧负担18元,由被告刘润兰负担18元,由被告刘润英负担18元,由被告刘润爱负担18元,由原告刘润飚负担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启荣人民陪审员 张培元人民陪审员 张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亢建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