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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武凤英与被告孙永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724号原告武XX,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7日,住鹿邑县.被告孙XX,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22日,住鹿邑县。原告武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俊涛使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XX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娟申请撤诉,理由是原、被告已协商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XX负担。审判员  侯俊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