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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诉曾程、曾士祥、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富程祥云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曾程,曾士祥,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富程祥云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13号申请人: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0层。法定代表人:谢小青。委托代理人:孙煜,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熊师,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曾程。被申请人:曾士祥。被申请人: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大厦7层公寓819号。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被申请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被申请人:宜昌富程祥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大道160号。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被申请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大道160号。法定代表人:黄代翠。被申请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大道160号。法定代表人:师献民。担保人:武汉金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50层。法定代表人:谢小青。担保人: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50层。法定代表人:陈艺萍。申请人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程、曾士祥、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富程祥云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程、曾士祥、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富程祥云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七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武汉金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程、曾士祥、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富程祥云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钢审判员  曹琳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