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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乐至县英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至县英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乐至县英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西北路243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化伦,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勇军,男,生于1979年3月1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执行人李军,男,生于1973年4月2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乐至县英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乐至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0日,权利人乐至县英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酒款15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被执行人李军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公告期已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乐至县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除在中国农业银行等4家金融机构共有存款100余元外,无其他存款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执行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存款,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李军仍欠申请执行人乐至县英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酒款15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在银行仅有的100余元存款外,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邓永伟审判员  付建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