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一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唐永刚与景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刚,景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人:核稿人:会签人:拟稿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1014号原告:唐永刚,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景莹莹,女,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刚诉被告景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永刚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景莹莹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景莹莹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唐永刚名下坐落于合肥市新站区定远路汪塘新村14-511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传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