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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谢善举与连云港中化十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善举,连云港中化十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善举。委托代理人孙庆军、田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中化十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洪主。委托代理人宁莉。委托代理人王丹丹。上诉人谢善举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中化十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同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15元。本院经审查,同意缓交50%,即1458元,该款应在二审判决前交纳。上诉人谢善举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预交上诉费1457元,本院二审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5月7日向上诉人谢善举送达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5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谢善举未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5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谢善举预交的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元,由上诉人谢善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庆国审 判 员  庞月侠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