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焦金祥与吴方兰、左振金、佐福兰、左振国、刘全姣、左秀琴、左振杰、左振凯、左振礼、左广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金祥,吴方兰,左振金,佐福兰,左振国,刘全娇,左秀琴,左振杰,左振凯,左振礼,左广强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焦金祥。被告:吴方兰。被告:左振金。被告:佐福兰。被告:左振国。被告:刘全娇。被告:左秀琴。被告:左振杰。被告:左振凯。被告:左振礼。被告:左广强。原告焦金祥与被告吴方兰、左振金、佐福兰、左振国、刘全姣、左秀琴、左振杰、左振凯、左振礼、左广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金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方兰、左振金、佐福兰、左振国、刘全姣、左秀琴、左振杰、左振凯、左振礼、左广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金祥诉称:2003年被告左振国、刘全姣等人在瓦房店市左屯村左东屯建造捣制房五间,2004年12月29日办理了房产执照。房照注明了房屋面积及所有人、共有人。2008年2月20日,经中间人焦金宝等人介绍,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土平房四间对换,原告找给被告左振国差价款20000元,当场付清,并经中间人焦金宝等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书面的房屋对换协议书,对对换请求进行约定。后双方互相对换房屋并一直居住使用至今。当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因被告方房屋共有人左云香于2010年12月13日去世,发生法定继承,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到瓦房店市村镇办现场办理过户,导致原告房屋至今没有过户。经与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房屋对换协议书有效,被告协助办理过户,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吴方兰、左振金、佐福兰、左振国、刘全姣、左秀琴、左振杰、左振凯、左振礼、左广强未到庭,未答辩,举证期内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位于瓦房店市阎店乡左屯村左屯,建筑面积122.4平方米,为肆间捣制房,房产执照编号为瓦房执字第XXXX号,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左振国,共有人为刘全姣、左广强、左云香、吴芳兰。左云香与吴芳兰系夫妻,二人婚育七名子女,分别是被告左振金、左振国、左振杰、左振凯、左振礼、佐福兰、左秀琴。左云香于2010年12月13日死亡。左振国与刘全姣系夫妻,左广强系二人次子。2008年2月20日,原告焦金祥与被告左振国签订房屋对换协议书,双方协商将左振国自建的案涉房屋与原告焦金祥的四间平房对换,焦金祥付给左振国差价款20000元,当场付清。原告焦金祥及被告左振国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双方交换房屋及相关权属证照,原告向被告左振国付款20000元。现原告在案涉房屋居住使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对换协议书、房产执照、注销人员详细信息、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等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过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焦金祥与被告左振国系同村村民,二人于2008年2月20日签订的房屋对换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成立并生效。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左振国签订的房屋对换协议书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协议签订后,双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即交换房屋、付款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共有人应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因左云香已死亡,其义务应由法定继承人即被告左振金、左振国、左振杰、左振凯、左振礼、佐福兰、左秀琴承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焦金祥与被告左振国于2008年2月20日签订的关于瓦房店市阎店乡左屯村左屯(房产执照编号为瓦房执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122.4平方米)肆间捣制房的房屋对换协议书有效;二、被告吴方兰、左振金、佐福兰、左振国、刘全姣、左秀琴、左振杰、左振凯、左振礼、左广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焦金祥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变更至原告焦金祥名下。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焦金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佩昕人民陪审员 张彦梅人民陪审员 韩卫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化凌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