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蚬岗支行与严焯明、李彬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蚬岗支行,李彬财,严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蚬岗支行,住所地高要市蚬岗镇新城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9467899-8。被执行人:李彬财,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蚬岗镇。被执行人:严焯明,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蚬岗镇。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蚬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彬财、严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要法金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69352.61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经采取“四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要法执字第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振业 百度搜索“”